听证制度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听证程序只是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一个阶段,而不是全部过程。听证主持人有权提出案件的处理建议,但不能代替最终的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决定。
听证并不适用于所有的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而是仅限于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例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情形。
听证程序的启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不提出听证要求,听证程序则不能启动。这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权。
听证程序具有类似司法程序的特点,如听证的受理范围、时间规定、公开与不公开、回避制度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听证主持人地位中立,站在第三方的立场听取双方的陈述和争辩,对案件事实和处理提出自己的意见,不受任何人的干预。
听证通常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以保证透明度和公众参与。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
除特定事项外,利害关系人和一般公众都可以报名参加听证。组织者需在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民中选择不同意见的代表参加,以保障公民权利。
听证会上,各种不同意见都有机会陈述,使各种意见得到充分反映和表达。听证会主持人不直接参与讨论和辩论,确保所反映的情况和意见客观真实。
听证会需要事前制定听证规则,对发言顺序、时间、会场纪律等作出规定,保证听证会有序进行。听证会结束后,听证记录应整理成听证报告书,提交给有关机关作为参考。
这些特点共同构成了听证制度的基本框架,旨在通过公开、公正、透明的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