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类型可以从多个维度进行分类,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分类方式及监督类型:
横向监督:权力主体的横向分权与制衡,如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不同政治主体行使,彼此制衡和监督。
纵向监督:政治主体纵向授权后,对被授权者行使权力情况的监视、监督、督察或督促,如政府内部的行政监察、政务监督、党内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等。
内部监督:
一般监督:各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的全部行政行为实行广泛的、经常地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如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等机构的监督。
专门监督:担负专门监督职能的行政机关对监督对象的监督,如各类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
外部监督:
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政党监督: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对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社会监督:社会团体、新闻媒介、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在组织某项活动付诸实施之前、执行过程中以及执行完成后的监督。
包括各政党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以及公众举报监督等。
个人监督:领导者个人对被领导者的工作进行的监督。
机构监督:领导者委托的专门监督机构代行监督权。
这些分类方式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它们可以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一个多层次、多维度的监督体系。不同的监督类型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需要相互配合,以实现对公共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