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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垫付款不应当追偿

时间:2025-01-13 10:00:52

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根据交强险的规定,如果交通事故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也不存在追偿的问题。

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交强险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及其财产的损失。

间接损失:

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停业、停驶、停电等间接损失,以及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交强险不予垫付和追偿。

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交强险不予垫付和追偿。

未约定利息的垫资部分:

如果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对垫资利息没有明确约定,承包人不能请求支付利息。

建议在实际处理中,应仔细审查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属于上述不予追偿的情形,以确保合法权益得到合理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