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遗留建筑主要指 在特定历史时期,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政策调整或历史原因,未经规划、批准或未按照规划批准建设的房屋。这些建筑在初建时可能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法律法规的完善,逐渐成为了不符合现行规划、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建筑。对于这类建筑,如果其拥有完整土地使用权且满足当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不应被认定为违建,而应当予以补证。
此外,历史遗留建筑还包括一些特定情况下的违法建筑,例如:
1. 原村民非商品住宅超过批准面积的违法建筑。
2. 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但尚未接受处理的违法建筑。
3. 1999年3月5日之后至2004年10月28日之前所建的各类违法建筑。
4. 2004年10月28日之后至决定实施之前所建的除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复工或者同意建设外的各类违法建筑。
需要注意的是,历史遗留建筑不等同于历史建筑。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而历史遗留建筑可能并不具备这些特征,但仍可能因其历史价值而受到保护。
在处理历史遗留建筑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补证、维修或拆除等,同时应尊重其历史价值和文化意义,避免简单粗暴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