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卷宗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包含案件的基本信息,如案件名称、案件编号等。
列出卷宗内各个部分的标题和页码,便于查阅。
记录案件的接报情况,包括报案人信息、案件基本情况等。
包括报案记录、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是案件启动的依据。
如110接警记录、行政机关移送函等。
证明已经受理案件的文件。
包括不予立案通知书、立案决定书、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复核申请书、复议决定书、通知立案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等。
包括讯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尸检报告、伤情鉴定报告、评估报告、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等。
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
记录侦查过程中的审批手续和法律程序。
如监控录像、电子聊天记录等新型证据。
如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辩护律师意见等。
包括案件判决结果、判决执行人员、执行人员联系方式、判决部门、罪名及量刑、审理过程等。
这些内容共同构成了警察卷宗,详细记录了案件的整个侦查过程及所有相关证据,是后续法律程序,如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