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寻衅滋事案件中,主犯的判决结果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判罚如下:
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均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如果被告人侯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结合以上信息,对于4人寻衅滋事案件中的主犯,如果其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由于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如坦白、认罪认罚及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主犯可能会被判处较短的有期徒刑,如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
建议
辩护律师应重点强调被告人的坦白、认罪认罚及赔偿被害人损失等从轻处罚的情节,以争取更轻的刑罚。
对于是否有从犯或累犯的情节,辩护律师应仔细核实相关证据,以明确被告人是否适用从轻或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