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天数的计算主要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病假天数应包括休息日和节假日,但连续休假期内包含的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剔除。
例如,若员工享受三个月医疗期,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则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月计薪天数通常按照(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来计算,病假工资需要按此标准折算。
根据员工的连续工龄确定病假工资系数,具体标准因地区或企业而异,一般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病假工资系数为60%;满2年不满4年的为70%;满4年不满6年的为80%;以此类推。
综上所述,病假天数的计算是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在医疗期内因病休假的天数即为病假天数,同时需要考虑节假日和休息日的剔除。病假工资的计算则基于月计薪天数和相应的病假工资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