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拥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房屋质量保障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需按约定交付租赁物,并确保其在租赁期限内符合约定的用途。
居住环境保障权:出租人应确保提供的房屋及周边环境符合一般居住要求,尽管这一点没有单一的法律条款明确规定,但可以从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等方面进行引申。
维修责任明确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有义务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设施设备更新权:出租人需在合理范围内确保房屋设施设备能满足正常使用需求,这可以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应符合公平、合理原则等方面进行解释。
租金稳定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未经同意的,出租人可请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这间接保障了租客在租赁期限内的租金稳定权。
费用透明度权:出租人应明确告知租客各项费用情况,这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订立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公平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租赁合同应遵循公平、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原则,确保合同内容公平合理。
占有、使用房屋权: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有权占有和使用房屋,并获得合法收益。
优先购买权:在租期未满时,如果出租人出卖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优先承租权:在租期届满时,如果出租人继续出租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合同解除权: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同时可要求赔偿损失。
总结:
租房拥有的权利涵盖了房屋适租、维修与维护、租金与费用、合同与权益保障以及其他如占有、使用、优先购买和优先承租等方面。这些权利保障了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安心居住或使用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