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退出现役的军人:
退出现役的军人和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残程序:
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进行初审。
经初审符合评残医学鉴定条件的,进行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经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通过后上报。
战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抽组专家组,采取集中方式,在指定医院实施评残医学鉴定工作。
所需材料
军人持当地县级以上公立的有关病历或医疗诊断证明。
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或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建议:
军人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单位进行评残申请,并按照程序提交相关材料,以确保评残过程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