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户口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准备相应的证件与材料。以下是详细的立户口所需条件和材料:
本人成年且经济独立。
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之间与父母之间不分户。
不与户主居住在一处,拥有单独住房且有明确的门、户、牌住址。
乡、村、组同意分户的证明。
《居民户口簿》及原户主《居民身份证》。
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不含夫妻间确权)。
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不含夫妻间确权)。
《结婚证》(结婚立户)。
《房屋产权证》或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购房立户)。
申请人书面申请。
单位证明或房产证明。
出生证明及父母的结婚证(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
无业证明(如失业状态)。
收养证或解除收养的证明材料(如收养成为家庭成员)。
申请人照片(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向迁入地的公安机关或派出所提交申请,并拿到准迁证。
到目前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示准迁证,要求划出户口关系。
再到迁入地的派出所确认户口转移,并办理立户手续。
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将影响立户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