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具体来说,物证包括以下几类:
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如刀、枪、毒药等。
犯罪过程中获得的财物或物品,如盗窃的珠宝、抢劫的现金等。
犯罪现场留下的痕迹,有助于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行为。
如被损坏的物品、受害者的尸体等。
如犯罪过程中产生的垃圾、痕迹等。
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实物和痕迹。
物证的特点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用。物证的客观性较强,比较容易查实,在证明活动中不仅应用广泛,而且有其他证据不能替代的作用。例如,物证可以提供线索,确定侦查方向,有时借助物证能够破获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可以借助物证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敦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代罪行等。
物证的收集是公安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主要通过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方法来进行。收集和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宜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物同等的证明力。
在民事诉讼中,物证通常包括争议的标的物、侵权所损害的物体、遗留的痕迹等。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能独立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而不需要其他证据加以印证。物证还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与争议标的物的关系、是否便于保存、所起的证明作用、出处等。
总的来说,物证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包括实物资产的真实存在、事件的真实发生以及事情的真实存在等。然而,物证通常只能反映案件的一个环节或场景,无法体现案件的完整性,因此在实际运用中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进行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