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致人死亡的除外);
3. 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4. 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此外,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等,也可以作为自诉案件提起。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案件涉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或国家利益,或者导致被害人死亡、重伤等严重后果,将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原则,而应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