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通常情况下是不能撤销的,但存在特定情况时,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请求撤销。以下是撤销离婚登记的可能途径:
夫妻双方在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如果当事人认为其符合离婚条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存在法定撤销事由,如胁迫、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方隐瞒患有重大疾病而登记结婚,受害人可以在法定撤销权行使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当事人若就离婚反悔,可以携带身份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等相关材料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复婚登记手续。
婚姻登记处不具有管辖权、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声明书、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超过1年,或当事人无法提供必要证件和证明材料时,无法通过正常程序撤销离婚登记。
撤销离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或法律专业人士获取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