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的职权是指人大代表在履行职责时所享有的特定权利和职责。这些职权旨在确保人大代表能够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人大代表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代表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表明意愿和立场,并给予肯定、否定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活动。
代表有权提出议案,包括法律、法规、决议等,参与立法和决定重大问题。
代表对交付表决的报告和议案、有关事项表明各种意愿(包括赞成、反对或弃权)。
代表有权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进行询问和质询,这是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家机关实行监督的形式。
代表有权参加产生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活动。
代表有权在任期届满以前,依法解除由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代表有权依法联名提出罢免案,要求解除特定人员的职务。
代表有权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意见和建议。
代表有权提议将某些事项列入会议议程或工作计划。
代表在大会开会或闭会期间,非经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其发言和表决不受追究。
代表在履行职务时享有人身特别保护权。
代表在履行职务时享有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这些职权体现了人大代表在行使职权时的公共利益和公共“权力”,同时也体现了他们的义务,即不能擅自放弃其职权,选民有选举和罢免他们的权利。通过这些职权,人大代表能够参与国家法律的制定与修改、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选举和罢免国家重要职务等,确保国家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