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告送达的期限通常为 60天,自公告发出之日起计算。
具体规定如下:
若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院将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送达的时间是从公告发出之日起开始计算,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因此,无论是普通案件还是特别程序案件,法院公告的期限一般为60天,但宣告失踪案件的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是寻找失踪人或等待特定事项发生的期间,公告期满后,公告即视为已经送达给相关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