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可以在以下情况下申请变更姓名:
1. 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2. 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3. 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4. 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
5. 与他人姓名相同,在同一单位工作或学习,或与社会知名人士、声名狼藉人员、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姓名相同;
6. 名字粗俗、怪异、难认、难写;
7. 名字可能造成性别混淆或者误解;
8. 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道名或者原姓名的;
9. 因其他特殊原因。
申请变更姓名的流程通常包括:
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核;
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审批并办理变更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未成年人变更姓名需要父母双方或监护人协商一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还需征得其本人同意。此外,正在服刑、民事案件未结、父母离婚未达成协议等情况下,一般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