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权利是指只能由特定主体享有且不能转移的权利,具有以下两层含义:
此权利只为某一特定主体享有,他人不享有,也不得转移给他人享有。这种专属性是由权利主体特有的身份所决定的。
此权利只能由该权利享有者亲自行使,不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这种他人不可代表的性质,称为权利行使的专属权。
从民事权利的范围来看,专属权包括人身权和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权。具体来说,人身权包括受赡养权、退休养老金请求权、保险受益人受益权、人身权受侵害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权主要是指那些与个人身份或特定关系密切相关的财产权益。
此外,在特定领域如公司法和商标法中,专属权利也有具体体现:
《公司法》中的股东会专属职权:如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监事,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调整注册资本,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重大战略事项作出决定,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等。
商标权中的专属权利:包括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权、处分权(转让权、投资权、质押权、抛弃商标权)。
专利权中的专属权利:包括独占权(专有权)、许可权、转让权以及其他权利如标记权或标示权。
综上所述,专属权利涵盖了多个层面和领域,不仅包括传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还涉及公司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等领域的特定权利。这些权利的共同特点是只能由特定主体享有,且不能转移或委托他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