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的子女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对烈士家庭成员的生活和教育等方面的资助,由国家出资给予补助。
烈士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对烈士遗属的生活和教育等方面的资助,由国家出资给予补助。
享受烈士医疗优待,包括免费医疗、优先就医等。
享受烈士遗属教育优待,包括减免学费、发放助学金、优先录取等。
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数要求投档。
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享受烈士遗属就业优待,包括优先录用、减免社保等。
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
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应当优先留用。
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烈士遗属在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享受烈士遗属住房优待,包括优先配租、优惠购房等。
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
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烈士遗属除享受烈士褒扬金外,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