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其他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经核实)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确定的各种补偿的总费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体落实人员的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
此外,还可能需要包括以下步骤:
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启动土地征收。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需要与被征收土地的产权人签订协议,明确补偿和安置的具体事宜。
提出征收土地申请:
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缴纳报批费用:
在征地报批过程中,需要缴纳相关的报批费用。
组织征地听证:
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需要组织被征地的村民进行听证,征询村民的意见。
这些步骤共同构成了征地的完整程序,确保征地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