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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行使什么权利

时间:2025-01-10 14:23:45

检察院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侦查权

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等涉及14个罪名的犯罪,可以立案侦查。

逮捕权、公诉权

检察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出庭支持公诉,提出量刑建议,在启动公诉审判程序时,对审判范围进行制约,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对不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的以及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决定不起诉,并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刑事诉讼监督权

检察院通过立案监督、追捕追诉、抗诉、建议再审、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侦查和审判活动。

刑事执行监督权

检察院对刑罚交付、社区矫正、刑罚变更、财产刑、强制医疗、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对监狱、看守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可以在看守所、监狱设立检察室或开展巡回检察。

民事行政检察权

检察机关受理民事、行政诉讼申请监督案件,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纠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检察建议、改进工作检察建议等方式,开展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活动、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督。

监督权

检察院对被害人就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提出申请检查监督的意见,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此时公安机关则必须立案。

公诉案件起诉权、控方。

被害人在刑案中对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检察院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独立行使检察权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有权对国家公务人员履行职务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工作进行监督。

法律监督权

检察院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只限于违反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一般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则由有关机关进行处理。

这些权利和职能共同构成了检察院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法律正确实施方面的重要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