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案件通常由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具体来说:
1.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如果涉及到执行程序中的破产审查,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启动“执破融合”机制,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并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