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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额回报”诱骗近五千万!女老板集资诈骗获刑七年半

时间:2025-04-24 09:04:00

天上不会掉馅饼,只有掉坑人的陷阱。任何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许以高额利息的,向群众擅自筹集资金的行为,都属于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的行为不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更害人害己。接下来要讲述的案例中的被告人,原本是某食品公司和某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生活富裕,但却因更大的贪欲,让自己坠入深渊。

2023年11月24日,一群人敲响了公安局的大门。人群中间的是一位中年妇女,此时正被众人架着胳膊,口中仍然争辩着“我不是骗子,会把钱还给大家”之类的话语。但众人显然不再相信她的话,各个义愤填膺,向办案机关述说着自己的案情。

原来,这位被扭送的中年妇女是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据被害人赵某等人叙述,在2021年初至2023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声称能在某平台联系到主播卖货,但是需要先垫付厂家货款,从中能够赚取差价为由,许诺他们定期给予高额分红,来吸引大家投资。结果,大家投资后,所谓的高额分红却一直没有下文。李某多次搪塞,大家发现不仅已经很久没有分红,更是连本金也没有要回来。终于在被李某多次欺骗后,引起众怒,众人将李某扭送至公安局报警。

经查,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无相关从业经验和筹备资金的情况下,使用诈骗方法吸引社会周边不特定人员注资。经审计,李某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集资资金人数26人(实际损失17人,有9人赚取高额利息),共集资49408076.02元,截至案发返本付息47336409.54元。因李某集资后用于直播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差额高达2071666.48元。其中17名损失的投资人损失合计3269932.88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被扭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责令被告人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赔被害人损失;依法没收扣押的作案工具。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服判息诉。目前已一审生效。

近年来,国家大力打击非法集资违法行为。其中最常见的两个罪名为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这俩有什么最大的区别呢?

简单来说,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达到骗取集资款的目的,犯罪人具有非法占有资金的犯罪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通常都是将筹集的资金用作一般性的生产经营,其主观目的是为了使企业获利,而不是自行占有,犯罪人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如果犯罪人没有主观占有目的,只是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归还存款的,则不能简单认定为集资诈骗。

本案中,李某通过虚构事实等诈骗手段非法集资,在获得集资款后并未履行承诺将其用到生产经营活动中,而是将资金占为己有,肆意挥霍,具有非法占有资金的犯罪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拒绝高额利诱,远离非法集资!

(一)【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来源:敦化市人民法院

编辑:李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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