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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祖屋“被强拆”,7年两次改判,最高检抗诉后,当地政府被判违法

时间:2025-04-03 16:54:00

年近六旬的陈代忠,近日拿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改判判决书,心里的石头总算落了地。这起因祖屋拆迁引发的行政诉讼,一波三折经历7年,终于尘埃落定。

2018年7月7日,陈代忠位于福建省福清市的祖屋被他人强制拆除,随后他将福清市政府和玉屏街道办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福清市政府和玉屏街道办事处强拆行为违法。随后两被告不服判决上诉。2020年6月,福建省高院以“证据不足以证明拆除行为属于行政强拆”为由,驳回了陈代忠的起诉。2021年3月,陈代忠又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又被驳回。陈代忠不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最高检于2024年6月决定针对该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2025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该案的行政判决书,决定撤销原二审裁定,认定福清市政府、玉屏街道办超越职权强制拆除他人房屋,确认该行为违法。

道路右侧是陈家祖屋原址(图片均由受访者供图)

百年祖屋遭拆除,房主提起行政诉讼

陈代忠告诉新黄河记者,祖屋是一代代流传下来的,最早可以追溯到清朝时期,历史有百年之久,房产归他和堂侄共有。2018年7月,福清市政府和玉屏街道办组织人员强行将他的部分自有房屋进行拆除。“侄子那边他们已经赔付了,但我这里的赔偿一直没确定,他们先动手拆掉了。”随后,陈代忠将市政府和街道办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处其拆除房屋的行为行政违法。

一审案卷材料显示,陈代忠在石井村有一处祖屋。因为福清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石井段箱涵洞改造项目,其祖屋列入征迁范围。由于他不认可补偿安置标准,未能签订补偿协议。

上述两被告在一审中均表示,未参与拆除行为,本案并不属于行政纠纷,也不存在行政强制行为。其中玉屏街道办表示,拆除涉案房屋系福清市玉屏街道石井村民委员会经原告同意进行拆除的行为。

陈家祖屋原址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案涉“石井段箱涵洞改造项目”系被告福清市政府的市政项目,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征地工作。涉事房屋被强制拆除客观上有利于该征迁项目的顺利实施,契合了被告福清市政府的征迁意图,故被告福清市政府应承担原告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法律后果。本案被告玉屏街道办提供证据可以证明其实际参与组织实施征迁工作,且在诉讼过程中收集证据,欲意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故玉屏街道办也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本案两被告未提供其责令原告交出土地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原告陈代忠对本案被拆除房屋享有应份所有权,两被告未依照法定程序对原告房屋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由于该强制拆除行为已经实现终了的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判决:确认被告福清市人民政府、福清市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7月7日强制拆除原告陈代忠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审被改判败诉,向最高法申诉被驳回

在一审判决下达后,福清市人民政府和玉屏街道办事处均不服判决,向福建省高院提出上诉。2020年6月,福建省高院二审审理认为,两被告不构成行政违法。

二审的庭审中,第三人石井村委会向福建省高院提交的《情况说明》成为改判的重要证据。《情况说明》介绍称,案涉房屋并没有列入征迁红线图,系石井村委会两委雇请施工队拆除了案涉房屋。

福建高院在裁定书中称,在调查中,福清市政府否认在征地批复后将被上诉人的案涉房屋纳入征迁范围。从福清市政府和玉屏街道办提供的现场拆除照片和视频看,拆除现场仅有两名施工人员,施工现场平稳。两上诉人主张其没有实施也没有委托他人实施拆除案涉房屋,其不知施工人员的身份。福建高院认为,综合本案证据,就拆除的原因及强制力分析,两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房屋不属于行政征迁范围,涉案拆除行为系由石井村委会实施,其并未实施拆除的理由成立,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拆除行为属于行政强制行为,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缺乏事实根据。至于被上诉人与村委会间的纠纷,相关当事人应另行寻求救济。

对于突如其来的改判,陈代忠表示不服,他于是向最高法提出申诉。2021年3月,最高法经审查认为,从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看,涉案房屋并未被列入征迁红线范围内。最高法认为,从前述情况看,涉案房屋拆除不属于行政强制行为,故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代忠的起诉并无不当。陈代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最高检抗诉后,最高法再审改判

对于该判决结果,陈代忠并不认同,于是他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2024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陈代忠告诉新黄河记者,在二审的过程中,村委会提供的《情况说明》是一种误导法庭的行为。“村委会本身不具有对房屋的强制执行权,即使是村委会实施的拆除,也应该被视为是街道办和政府的委托行为。”

2025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该案的行政判决书。最高法再审认为,本案中,环城路指挥部以会议纪要形式将案涉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并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福清市政府、玉屏街道办超越职权强制拆除陈代忠房屋,一审判决确认该行为违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二审裁定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拆除行为属于行政强制行为,裁定驳回陈代忠的起诉,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陈代忠告诉新黄河记者,这起官司前后打了七年,现如今祖屋也已不能居住。下一步,他打算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相关赔偿。

(新黄河记者:郑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