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不准!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通告
时间:2025-04-22 13:30:00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旅游服务质量,营造安全放心的旅游消费环境,助力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建设,省市场监管局按照有关规定,明确了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十不准”要求。现通告如下:诚实守信经营,不准虚假标价;
严格明码标价,不准价外加价;
标价售价一致,不准低标高结;
履行告知义务,不准隐性消费;
坚持自愿原则,不准强制消费;
规范促销行为,不准价格欺诈;
提倡菜价上墙,不准阴阳菜单;
政府定价景区,不准有令不行;
信守价格承诺,不准随意涨价;
公平有序竞争,不准互相串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实施价格欺诈行为的,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可处200万元以下罚款;实施哄抬价格的,可处300万元以下罚款;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可处500万元以下罚款。全省旅游行业及经营者要自觉遵守“十不准”规定,规范经营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违反“十不准”的行为依法予以严惩,省市场监管局适时以“四不两直”的方式对各地开展督导检查。消费者若发现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票据凭证并及时拨打12315、12345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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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编:韩丽萍;
监制:马小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