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评残疾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类:
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他医疗手段而不能恢复视力功能者,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
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包括失语、运动性构音障碍、器质性构音障碍、发声障碍、儿童言语发育迟滞、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口吃等。
指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障碍,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智力发育成熟后由于有害因素导致的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包括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指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此外,对于因公致残的军人、警察、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以及在执行任务中致残的人员,也有相应的残疾评定和残疾证办理政策。
建议:如果您或您认识的人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可以向当地的残疾人联合会或民政部门咨询具体的评定流程和所需材料,以便及时办理残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