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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取维修基金

时间:2024-12-29 12:41:22

支取维修基金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条件,以下是详细的步骤:

拟修房屋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的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提出申请。

居委会查询维修基金存储情况

居委会收到申请后,向区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拟修房屋维修基金的存储情况。

征询业主意见

区房产管理部门将维修基金查询情况反馈给居委会,居委会征询相关业主意见并提出同意使用维修基金的书面意见。

委托维修企业并制定预算

居委会负责委托房屋维修企业,并提出房屋维修预算。

提交审查

居委会持房屋维修预算书、业主明细表及同意使用维修基金的书面意见,提交区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区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居委会选聘维修企业、签订维修合同并组织实施。

办理支取手续

居委会到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维修基金支取手续。

使用公共维修基金的注意事项:

紧急情况:如果遇到紧急情况,在使用房屋维修基金时无需通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意,在当地房管局做出审批意见后,在工作日的二十小时内即可办理支付手续。

非紧急情况:一般情况下,使用房屋维修基金需要经过业主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意,并且需要向当地的房屋设备及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申请,通过审核后相关部门会将房屋维修基金划至维修单位。

相关法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

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请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程序进行支取,并确保遵守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