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
收集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
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来源。
证据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
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证据必须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不论是正面还是反面。
证据形式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能够被人感知。
证据内容必须是真实发生过的事实,反映客观存在。
证据内容本身必须是客观的,不包含主观臆断。
证据的客观性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可靠性和说服力。
这些性质合称为证据的“三性”,是证据被接受和采用的基础。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证据都需要满足这些性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