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环境部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生态环境局是县(市)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具体的环境管理工作。
分局通常是市生态环境局的下属机构,负责特定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
主要承担全县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包括调查处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理环境举报投诉事项。
负责全县环境要素的监测、调研、收集、整理、汇总,编制环境监测报告。
负责全县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管,包括地表水、土壤、地下水、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
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排污许可,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制度,承担行政审批事项。
负责监督本地区执行国家和区域的各项环境法规、标准、政策,并进行宏观与微观的协调,制定本地区宏观与微观的中、短期规划及其目标值,采取适宜措施。
在地方环保部门中,环保所可能负责具体的环保工作,如环境监测、污染控制等。
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包括其他相关部门,如住建局、城市管理等。
这些部门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各司其职,共同确保县域环境质量和生态安全。建议进一步了解当地具体情况,以获得更详细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