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的规定,仍应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以下是一些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例子:
1.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2.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3. 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4. 产品责任纠纷;
5.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6.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7. 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8. 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9. 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10. 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11.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12.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13. 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14. 高度危险作业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15. 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
16. 建筑物、构筑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17. 堆放物侵权等。
这些情形下的侵权责任通常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并可能涉及过错推定或无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只需证明损害的存在、加害行为的存在以及损害与加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可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