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具有以下特性:
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于其产生的原因或基础交易关系。即使基础交易关系无效或被取消,票据行为本身仍然有效。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与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均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票据出票人和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若为电子票据,票据的文义性由纸质票面上记载内容变为电子票据交易系统上记载的内容。
票据在出票、背书、提示付款等票据流转的各个环节中均须以票据为媒介。票据作为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的发生以票据作出为必要,票据权利的移转以票据交付为必要,票据权利的行使以票据持有为必要。
在同一票据上发生的各种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互不影响,各自独立发生法律效力。即使某个票据行为(如背书)在形式上无效或被撤销,其他票据行为(如出票)的效力不受影响。
票据对外观有严格的要求,内容必须在票面上表达得清清楚楚,票据的格式都是法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进行任何修改。
票据的做成并不能证明任何关系,当交易双方决定用票据了结交易的时候,一方做成票据后,创设了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上体现的权利性质是财产权(即请求支付一定的金钱)。
这些特性使得票据在商品经济和信用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促进了资金的流通和交易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