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根据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机关应当先取证后作出裁决。如果允许被告在诉讼中自行取证,可能会违反这一程序规则。
防止行政机关轻率或片面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不当行政行为的侵害。
防止被告在重新取证时对原告和证人施加不当压力,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性。
由于行政机关和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处于不平等地位,限制被告自行取证可以防止行政机关利用其权力优势妨碍司法公正。
如果法院在决定是否允许被告取证时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导致对被告的不当纵容。
因此,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通过限制被告自行取证的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