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病假累计超过 12个月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规定如下: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的具体天数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综上所述,员工病假累计超过12个月,且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通知或支付额外工资。